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0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舍镇东莱福前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港永安路(万红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舍镇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水娟
代理审判员丁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