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第025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给付结欠的利息和复利(截至2014年11月6日为29394.17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照上述《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提供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官厅新村12幢302室,车库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12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29元(已减半收取)***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名下的房产均已抵押并由本院另案处理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885823.17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