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福前村。
申请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172939元、违约金、诉讼费235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查询财产情况,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21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