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佳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字第026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福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现处于出租状况,在未腾空之前,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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