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张开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福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予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由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8000元***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自愿负担。三、如逾期则按68750元扣除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营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厂房、土地及车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负债现下落不明,本院尚有多起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8750元及相应利息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