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宁0105执91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白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置抵押物与非抵押物难以分离处置,为了便于本案抵押物处置后能够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公司需重新审议本案抵押物处置方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宁0105执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爱民
书记员 孔令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