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执恢81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马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222073.96元(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共计822207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蔡某、张某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李某、蔡某、张某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283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66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说明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撤回执行申请。201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9)宁01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银川市××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卢友权 审判员 虞 东
书记员 孟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