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与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执复136号
复议申请人宁夏梵帝斯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邵岗镇政府对金凤法院(2016)宁0106执2768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被金凤法院(2017)宁0106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在提起的诉讼中被金凤法院(2017)宁0106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驳回,说明金凤法院(2017)宁0106执2768号执行裁定在当时依然有效,异议人邵岗镇政府应继续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新华宸公司的工程款。对于该工程款的提取或扣划,一方面在于异议人邵岗镇政府与被执行人新华宸公司之间是否结算,另一方面在于异议人邵岗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支付该工程款的行为。但金凤法院(2019)宁0106执恢75号执行裁定中并未表述工程是否结算及异议人邵岗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直接扣划异议人邵岗镇政府的银行存款显属不当。复议申请人梵帝斯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金凤法院(2019)宁0106执异3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金凤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金凤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宁0106执异30号执行裁定,梵帝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驳回复议申请人宁夏梵帝斯酒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执异3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高卫国 审判员 虞 东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