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4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25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调查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其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8月28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 3、于2021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本案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