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富航隆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富航隆泰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富航隆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可,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鄂0691执8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可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的奔驰越野车一台以及被执行人**可与***所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华丰路(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不动产一套。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可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的奔驰越野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可与***所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华丰路(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