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6民初491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隆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作为富航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富航隆泰公司连带偿还借款14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富航隆泰公司向***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4%;2012年11月,再次向**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5%。因富航隆泰公司经营不畅一直未还款。2019年,***、**考虑对方实际困难,双方重新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要求在2020年5月1日前还本付息。但**、富航隆泰公司未能履行。后来,***、**将债权转让给***并通知对方,但**、富航隆泰公司仍未还款,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富航隆泰公司共同辩称,借款事实,由于外欠款未收回,暂无力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9日及20日,**、富航隆泰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借款5万元、40万元,合计45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期3个月,按月付息。2012年11月20日及25日,**、富航隆泰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借款70万元、30万元,合计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5%,按月付息。上述四笔借款,均汇入富航隆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及富航隆泰公司出具了四份借条。因富航隆泰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向***、**付息。经协商,2019年5月1日,**、富航隆泰公司重新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我本人及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向***借款45万元,在2012年11月20日向**借款100万元,共计145万元,月利率2%。承诺在2020年5月1日之前将借款本息还给出借人并于富航隆泰公司进行担保。”借条上借款人处有**的签名并加盖富航隆泰公章。借款期满,**、富航隆泰公司未能还款。2020年7月15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富航隆泰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并通知债务人。***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富航隆泰公司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借款145万元,由当事人陈述,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因**、富航隆泰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为偿还自己的债务,将其对**、富航隆泰公司全部债权转让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富航隆泰公司仍未向***清偿债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向***偿还借款并支付其利息。**、富航隆泰公司系共同借款人,并未约定承担按份责任,依法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双方又协商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其中45万元自2010年12月20日起算,100万元自2012年11月20日起算,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40元,由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