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5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在老河口市有土地及旋挖钻***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市******使用权面积为202680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河国用(2014)第08**);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市******港区码头已施工的292根旋挖钻***桩;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