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 法定代表人***,龙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富航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富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泰公司、富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龙泰公司、富航公司22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