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
法定代表人***,龙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富航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富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泰公司、富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龙泰公司、富航公司22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