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薛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连士全,农民。
被执行人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彭卫明,农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士全与被执行人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卫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年11月25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向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7×××64账户上存款224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