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1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薛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匡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英,董事长。
被告:***。
被告: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北临城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常福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7元、减半收取7,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枣庄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培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