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亭执字第1205-1号
申请执行人连士全。
被执行人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北临城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常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连士全与被执行人枣庄百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薛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553.58元及利息,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355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亚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