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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67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赔偿款360349.6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1314.6元,前述款项扣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后,剩余款***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