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67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赔偿款360349.6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1314.6元,前述款项扣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后,剩余款***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76元、执行费5389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