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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7149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系原告的配偶。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查娟,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员工入职时间:2020年11月30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三、员工的工作岗位:保安员。 四、双方约定的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077.20元。 五、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六、员工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6月1日。 七、终止劳动关系方式: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 八、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64.0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平时加班费13522.41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6108.04元;4.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24.13元。 九、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23.61元。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64.0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平时加班费13522.41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6108.04元;4.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24.13元。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1、关于加班工资差额。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人防保安队员离职结算表及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反映原告的出勤天数。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计算原告平时加班43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0小时,周末加班523小时,核算加班工资为23751元,被告已发放加班工资17527.51元,被告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6223.61元。原告起诉要求多发的加班工资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23.61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许 彧 燊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