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6172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璠龙,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
上列原告诉被告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