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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烂,男,汉族,1996年7月12日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为证明其主张,被执行人提供2022年3月4日的转账凭证为证。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并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认可上述事实,被执行人已足额支付生效文书对应款项。 经查,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于立案前已经足额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与申请执行人自认事实相一致,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粤03民终15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2021)粤03民终1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不具备可执行内容。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烂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