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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5286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人民币3478.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1498.92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6403.2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7735.68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疫情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001.28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25.29元(2200/21.75*11天*200%);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4413.98元(6975.42*3.5个月);8.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入职时间:2017年10月12日;最后上班时间:2021年2月4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3.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保安员。 4.工资发放情况: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两部分组成,标准工资按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加班费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5.离职经过:2021年2月4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6.仲裁情况:原告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以下款项:1.2021年1月1日至2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301.07元;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458.27元;3.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1.5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56.55元;5.律师费1157.72元。驳回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1.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差额:301.07元。 原告主张每天工作12小时,被告主张根据考勤表核算,超过工作以外的加班时间以每天8小时折算成超时加班天数。被告提交了考勤表,上面有原告的签名确认,但原告认为考勤表不能反映真实加班情况,原告为此提交了交接班登记本。经核对,交接班登记本为原告与其他人单方制作,无用人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反驳被告的主张,故本院采信被告的意见,即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表进行认定。仲裁委员会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月3日期间工资4725.07元,扣除2021年1月份工资4424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301.07元。被告对该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458.27元。 2019年1月的加班情况已经超出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两年的期限,原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2019年1月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如前所述,本院采信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但该考勤表缺失2020年1月、2月、4月的出勤情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经仲裁委员会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458.27元,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疫情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根据疫情期间按照最低工资70%的标准,被告已按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工资,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5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和请假呈批表,原告在2019年至2021年均已休完年休假,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核算原告应当享受2020年度年休假5天,被告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1.5元,被告对此并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本院在仲裁裁决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5.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56.55元。 由于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原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工资表进行核算,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01.87元,被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56.55元。 6.关于律师代理费:1157.72元。 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根据胜诉比例,被告应支付律师费1157.7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差额301.07元;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458.27元; 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5元; 四、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56.55元; 五、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57.72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林    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