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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烂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06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烂,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烂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退还**烂押金5000元;2.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支付**烂2017年7月27日-2019年7月2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961.2元;3.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支付**烂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735.45元;4.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支付**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41元;5.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支付**烂律师代理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烂退还押金5000元;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烂支付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7483.43元;三、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烂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82.76元;四、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烂支付律师费1687.75元;五、驳回**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无须向**烂支付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7483.4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烂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烂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主张无须支付**烂加班工资差额是否成立。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主张无须支付**烂加班工资差额,理由为**烂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烂每月工资除基本工资2250元外,均为加班工资。经审查,**烂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外勤辅警,日常参与巡逻符合其岗位性质。**烂尚需从事喂犬、训练、犬舍清理、溜犬、给犬洗澡等工作,仲裁裁决认定**烂每天需加班2.5小时,认定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须支付**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480.7元,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烂加班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烂不服仲裁裁决后,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一审酌定**烂除正常出勤外,另有2.5小时作为警犬的护理时间符合客观实际,也与仲裁的认定一致。一审根据双方确认的基本工资2250元/月,并根据每天加班2.5小时,列表核算**烂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的加班费计算正确。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主张“工资表”上扣除基本工资外,其他均为加班工资,与“工资表”上所列的绩效工资等项目不符,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一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加班工资一栏所列的金额认定已发放的加班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一审认定扣除已发放的加班费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尚须支付**烂加班工资差额7483.43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烂加班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烂因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一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烂的胜诉情况,认定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尚须支付**烂律师费1687.75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