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法定代表人:方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光明路77号。
负责人:***,牧师。
***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人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以下简称基督教中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兰法院作出(2016)呼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兰法院查明,本案2011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未经过呼兰法院,直接将工程款分多次给付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每次付款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具收条。2014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在收到17万款项后,由委托代理人***出具“工程欠款结清单”,载明“我施工方与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工程款最后一笔17万元,今天全部结清。教会已经不欠我钱了,以前的协议、欠条已作废。以后所有人出具的协议、法院判决、欠条全部作废。特此证明。2014年1月5日,***。”后因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呼兰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下发(2011)呼执字1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2,022.00元。该执行裁定书到期后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14日又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
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以其已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不拖欠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为由,向呼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返还已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呼兰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的异议请求。基督教中心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裁定发回呼兰法院重新对异议进行审查。
呼兰法院重新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工程欠款结清单”以明确表明欠款全部结清,依法不应再向被执行人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要求给付利息,没有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的异议请求成立。故撤销(2011)呼执字第141-1号、(2011)呼执字第141-2号、(2011)呼执字第141-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复议申请人众人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与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执行和解协议不能改变或消灭原执行依据,其没有授权***免除利息的权利,***也没有表示放弃利息,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呼兰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特别授权,众人电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呼兰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委托权限是“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及接收执行款项等一切权利”,故***出具“工程欠款结清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的确认。***提出其是因被胁迫而出具的“工程欠款结清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复议申请人众人电子公司的复议请求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呼执异字第4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