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法定代表人:方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光明路77号。
负责人:***,牧师。
***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人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以下简称基督教中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兰法院作出(2016)呼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兰法院查明,本案2011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未经过呼兰法院,直接将工程款分多次给付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每次付款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具收条。2014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在收到17万款项后,由委托代理人***出具“工程欠款结清单”,载明“我施工方与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工程款最后一笔17万元,今天全部结清。教会已经不欠我钱了,以前的协议、欠条已作废。以后所有人出具的协议、法院判决、欠条全部作废。特此证明。2014年1月5日,***。”后因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呼兰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下发(2011)呼执字1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2,022.00元。该执行裁定书到期后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14日又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
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以其已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不拖欠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为由,向呼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返还已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呼兰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的异议请求。基督教中心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裁定发回呼兰法院重新对异议进行审查。
呼兰法院重新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工程欠款结清单”以明确表明欠款全部结清,依法不应再向被执行人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众人电子公司要求给付利息,没有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的异议请求成立。故撤销(2011)呼执字第141-1号、(2011)呼执字第141-2号、(2011)呼执字第141-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复议申请人众人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与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执行和解协议不能改变或消灭原执行依据,其没有授权***免除利息的权利,***也没有表示放弃利息,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呼兰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特别授权,众人电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呼兰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委托权限是“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及接收执行款项等一切权利”,故***出具“工程欠款结清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执行人基督教中心堂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的确认。***提出其是因被胁迫而出具的“工程欠款结清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复议申请人众人电子公司的复议请求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呼执异字第4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