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复第2号
复议人(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光明路77号。
负责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牧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法定代表人方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人时代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兰法院作出(2015)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兰法院查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经过呼兰法院直接将工程款分多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每次付款均由***出具收条。2014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17万款项后,由***出具“工程欠款结清单”,载明“我施工方与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工程款最后一笔17万元,今天全部结清。教会已经不欠我钱了,以前的协议、欠条已作废。以后所有人出具的协议、法院判决、欠条全部作废。特此证明。2014年1月5日,***。”后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利息,呼兰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下发(2011)呼执字1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2,022.00元。
呼兰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结算清单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依申请继续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合法,采取冻结措施正确,故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呼兰区基督教中心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工程欠款结清单”已经明确表明欠款全部结清,依法不应再向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故申请撤销(2015)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兰法院作出的(2015)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重新对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瑞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