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3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710490278L,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青藏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秀,女,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44920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元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104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63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以电话联系和实地查找的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均无果(电话停机),于2019年9月2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其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青01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4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6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12月3日,2020年1月20日、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银账户内的存款为零;无车辆、股票、证券等登记信息。

3、2019年11月6日,因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未在经营状态,本院通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河工业分局查询并调取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档案,查实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7日登记注册成立,经营期间股东和注册资本登记变更后,仍无法继续正常维持于2016年12月5日被依法吊销,且企业已退还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的土地,搬离不知去向。

4、2019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湟中法院执行局查实:2014年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行和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行贷款时,以全部资产抵押给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做其贷款担保人,后仍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将全部资产转让给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自此后,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属名存实亡。

5、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8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已停业,且被依法吊销,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有效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已停业,且于2016年被依法吊销,实属名存实亡,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朱秋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富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