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3民初158号
原告: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波航集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地西宁市甘河滩工业园区办公,经查询该公司地址不明确,且公司无其他联系方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到,其家庭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材料需通过公告送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属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来雯艳
审判员周毛
人民陪审员马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