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电通环境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自某某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878号 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达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