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梯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初478号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新华小区24号楼40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棣元,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座2301室。法定代表人:***。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