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民初78号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道青年大道华宁瑞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学,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号佳境天城**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