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8838号
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10层11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市湘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湘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湘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