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京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财保441号
申请人:宿迁市京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EQPW78,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宿泗路顺河客运站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成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84596758,住所张家港保税区鸿发大厦507D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法。
申请人宿迁市京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60万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虹宇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