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630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