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