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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