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