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