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