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