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6011号
原告:**和,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