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6011号 原告:**和,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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