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鸿发大厦507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84596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1WXXT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