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188号之一
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京港大厦4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0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