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7502号之五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袁石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福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75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750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一审判决已生效、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阿尔特空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翠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