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9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设路。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盛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戴巷村工业小区。
被申请人: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楼1号。
申请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盛塑钢门窗厂、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盛塑钢门窗厂、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