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36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ENKA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