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三绒毛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02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4125147J,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袁石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三绒毛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060205980M,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锦园路(江阴市新桥建筑构件厂东面)。
法定代表人:郁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三绒毛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三绒毛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三绒毛纺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