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217号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鸷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袁石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