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36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