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586号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筑公司向**公司支付定做安装费58,496.68元;2.判令全筑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暂计3,985.39元(违约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以58,496.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按同期拆业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3,985.39元,具体违约损失计算至全筑公司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一、二项诉讼请求暂计合计62,482.07元);3.判令全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底,**公司接受全筑公司委托,向全筑公司提供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美的君兰江山项目样板间的定做材料并负责安装,于2021年9月底完成安装。2021年10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经全筑公司核实确认,就前述已完工项目的定做安装费分别是51,224.54元及7,272.14元,合计58,496.68元。**公司多次催要和发律师函,全筑公司均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5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全筑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本院经初步审理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沪03破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全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公司于人民法院受理全筑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全筑公司清偿债务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