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财保1272号之一
申请人:***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
申请人***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463179.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463179.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836元,由申请人***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