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509号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TKR764,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同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虎林路东省医院大白楼五门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0Y6DQB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96100703H,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吉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同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