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21号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阿斯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斯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 钰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