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844号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