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844号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