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如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监1号

监督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如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8405854X。

法定代表人:黄显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黎太婵,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毛承南,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梦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9883013-X。

法定代表人:伍岳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韦会球,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申诉人广西防城港市如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黎太婵、毛承南、何梦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建筑工程公司、韦会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桂022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民(行)监【2019】450223000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案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丹

审 判 员  刘彦灵

审 判 员  刘琼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全文敏

书 记 员  胡雨薇